此外本次《羁系措施》中多次提及保险机构需运用技术手段举行合规事情及风险控制但从现在的实践来讲技术手段仍不能取代人工这也是互联网平台公司需要提起重视的问题。
此外本次《羁系措施》中多次提及保险机构需运用技术手段举行合规事情及风险控制但从现在的实践来讲技术手段仍不能取代人工这也是互联网平台公司需要提起重视的问题。
本文中笔者拟从《羁系措施》条款入手通过与《暂行措施》的对等到联合现在互联网保险业务现状就部门条款举行简要分析与先容。
笔者认为研究《羁系措施》条文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对于第三方互助的条约条款梳理、内部合规政策更新、与自身业务的配合、违规谋划行为的清理、非持牌机构探索入场方案等更是互联网保险从业机构需要连续关注的重要问题。
就保险公司而言《羁系措施》划定互联网保险公司必须在全国规模内开展业务。对于一般的保险公司凭据《保险公司治理划定》等划定保险公司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羁系措施》删除了此前《暂行措施》明确划定的可以跨区域谋划的保险种类(例如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等)仅原则性地为保险公司跨区域谋划互联网保险业务留下了政策空间详细的保险产物、限制性条件可能仍有待银保监会作出相关划定予以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即即是未来羁系部门明确划定可以跨区域谋划的保险种类如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无法到达《羁系措施》的要求也应当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险种和区域适当举行限制。
相比《暂行措施》本次《羁系措施》泛起的较大变化为不再对第三方网络平台作出单独划定而是对互联网保险自营网络平台作出统一划定并要求该等自营网络平台满足互联网行业相关羁系要求包罗但不限于互联网信息服务存案、互联网信息服务存案搭建、网络宁静防护要求等。
这意味着保险机构无法再通过与技术成熟、流量庞大的第三方平台互助的模式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而是需要自主搭建平台满足保险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双重羁系要求传统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将因此而面临更大的挑战。
1. 适用《羁系措施》及所属渠道相关羁系划定适用情形为投保人纯线上完成投保运动;